浅析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2018-09-20江庆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摘 要:为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避免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但因该制度尚存漏洞,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钻该制度之漏洞,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为约定解除的一种形式。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在制定之初就一直坚持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因劳动法被“催产”等原因,其在实施中出现了多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周延之样态。为此,笔者将以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三个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为视角探讨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之不足,以期完善该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一、从郭某案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系应届毕业生,其至被告A公司处面试后被试用。2007年 10月30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被告以对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動关系不成立。该仲裁委员会裁定,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