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18-09-20郝雪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竞争已愈发激烈。如何有效地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并捍卫创新成果,成为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成果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但我国目前在这一基础性问题上尚未提出根本解决之策。本文从著作权法等四个保护机制维度进行考察,以期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成果的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一、著作权法保护机制的实证考察
根据作品和创作的概念,现有观点将保险产品归为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该观点认为,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研发者的智力成果,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①
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联系《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以及世贸组织TRIPs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现有的规定只保护保险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保险条款、费率等可被客观感知的内容,创新流程与机制缺乏保护。第二,著作权法中要求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即保险条款的文字表述具有独创性即可。根据前述可知,保险产品的设计方法以及产品的实质内容并不在著作權法保护的范围内,竞争者只需在已有的保险条款上稍加变动,达到不相似或不相同的判断标准即可规避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对原创者保护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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