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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推进农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8-09-20黄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摘 要:我国承包地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建立。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逐渐涌入城市,农村里的承包地被大量荒废着。国家对此探索分离农地的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在承包地上新设一种经营权进行流转,提出“三权分置”的改革。“三权分置”即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离。“三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

然而,我国现有承包地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规定得不明确;关于承包地的法律规范不完整;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权的取得混乱;承包地的确权登记不一致。本文认为,在“三权分置”下推进改革要将承包期限延长的政策落到实处,要探讨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物权的法理逻辑,要多样化地去实现“三权分置”的内容,更要善于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地;制度改革

一、我国承包地制度的由来

我国农村承包地制度来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包产到户”)。我国1993年《宪法》修订案中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主集体所有制经济”。2002年制定的《土地承包法》更是将土地承包制度以一门单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法律,都是把农地承包权规定为农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派生于集体所有权,但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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