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
2018-09-19梁希瑀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摘 要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此类用工形式的重视与规制,但因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得此类劳动者相较于全日制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也更加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若干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 劳动法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梁希瑀,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32
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的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则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在现实社会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既有企业中的“小时工”,也有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等等,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短暂性、临时性与灵活性等特征。非全日制用工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更加方便灵活,也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合适的就业机会与可供选择的就业方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实现双赢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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