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
2018-09-19刘日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不同于人身、财产损害的新的损害类型。鉴戒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生态损害赔偿应以恢复原状,即生态修复为基本赔偿形式,在确定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时以生态修复为根基。所以本文从生态修复的视角出发,通过对生态损害赔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归类和整合,有针对性的拟定具体的实施规则,以期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执行难的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环境 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执行
作者简介:刘日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28
自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井喷式增加,非诉案件大幅度减少,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只注重私益的保护即生态损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转向突出对公益的保护即生态破坏对生态环境自身的赔偿与修复。但是《方案》的规定太过笼统,对具体在生态修复不能的情况所涉及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从生态修复执行难的原因入手,根据在不同执行阶段所存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 生态损害赔偿执行难的原因
(一)当事人不积极履行义务
第一,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合理,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根据生态环境学的原理,生态环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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