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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

2018-09-19李文君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5期

【摘 要】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对此,我国国内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即认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本文结合这一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以及《共产党宣言》发表的时代特征,针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逐一的批判,并指出应精读原典,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

【关键词】 个人所有制;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所有制问题是贯穿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由于长期受哲学上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十分狭隘的。人们通常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形式要么是纯粹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绝对的私有制。然而,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个人所有制”思想,在《资本论》中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口号,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逻辑推理。然而,由于人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立场不同,不同的学者对个人所有制这一思想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至今也未达成共识。

一、当前我国国内关于“个人所有制”思想的三种观点

1、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此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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