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交易的民事责任认定探析
——以京津沪渝司法实践为契口
2018-09-18包李
天津法学 2018年3期
包 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干部处,北京 100022)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的大数据以及对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精准高效匹配,“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兴业态模式蓬勃发展。尤其在传统的以“物”为标的的交易形态之外扩展出以“服务”为标的的新兴交易形态。这种新的交易形态在法律上具有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特征,导致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难、赔偿责任划分难的困境。京津沪渝四地均处于经济、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网络服务交易发展迅速且集中,相关法律问题新颖且典型。本文以京津沪渝四地涉网络服务交易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当前网络服务交易的司法困境,随后结合动态体系理论探索实践中厘清网络服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责任认定及划分的裁判方法。
一、网络服务交易特征及裁判困境
传统的服务交易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催生出了新的特点,即在传统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加入了网络平台。这种模式使得交易更加高效便捷,但也因其虚拟性、新颖性、变动性的特点使得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进而造成责任认定上的困境。笔者以京津沪渝四地司法实践为契口,结合网络服务交易的特征综合展示当前网络服务交易的裁判困境。
(一)概念界定
网络交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供需匹配进而完成交易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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