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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发展法的二元模式制度构建

2018-09-18杨博文

天津法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绿色

杨博文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展绿色“一带一路”是“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合作与创新发展的要旨所在。2015年我国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了绿色生态理念,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物种多样性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发展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将和平发展与包容性、开放性,绿色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贯穿其中,全面推进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的绿色化崭新进程。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是我国“十三五”时期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融合的重要理念。2017年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发布了《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成为了“一带一路”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创新。绿色经济发展的根源是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以“绿色、循环、低碳”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绿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上将会是一个伞形结构,以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为背景,建立融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科技创新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通过制定“一带一路”下绿色发展法,以制定绿色增长基本法规制与绿色经济政绩考评制度的为立法路径,将低碳发展保障,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等方面都包含在内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间合作动力,发展绿色丝绸之路新理念,是达成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绿色发展法制定的缘起

(一)绿色新政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

里约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概念是“Rio+20”峰会中提出的绿色经济的根源所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国际社会上提出了绿色增长倡议,强调以包容性的绿色增长来促导可持续性的经济复苏[1]。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者从将绿色增长与清洁可持续发展等作为辅助目标到现在作为一种主要衡量指标,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绿色经济发展的愈渐重视。人们认识到了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以绿色、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市场、政策和制度失灵的问题进行解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了“绿色新政”的概念,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新理念。“绿色新政”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体现,分别是促进全球绿色投资发展,可再生资源的使用,绿色经济考核与应对气候变化。在取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种壁垒以及绿色经济的自我推动能力等具体方面也做出了安排。“绿色新政”也提出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援助,OECD的各成员国也积极家参与其中,来达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s),建立绿色经济体系(见表1)。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新型发展中国家都分别建立了绿色经济发展战略。绿色经济要求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公平地满足当代、后代发展和环境的需要。

表1 OECD绿色增长指标的构建

绿色、可持续发展也被国际社会认可。在2011年,联合国环境署发布了《绿色经济报告》,报告中将绿色经济定义为可促成提高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平,同时显著降低环境风险与生态稀缺的经济[2]。2012年召开的“里约+20”峰会以及“2015年后联合国发展议程”都把绿色经济作为恢复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重要出路,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2016年G20杭州峰会也就发展绿色金融达成共识,提出七项建议。这些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现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绿色经济是在金融危机产生后受到重视的[3]。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对以往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里约可持续发展大会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的重要阶段。在里约可持续发展大会中的第一个主题是绿色经济;第二个主题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绿色发展法制定的核心要义

环保部发布的《“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中指出,环境保护的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发展的根本要旨,同时也是我国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内涵。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提出要建立关于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同时要着重发展绿色金融产业合作,投资绿色贸易等,这也需要有关绿色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正在向绿色经济转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绿色与共享”就是将生态环境问题与新型经济发展方式融合起来,体现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双生共赢模式。我国将低碳、可持续发展作为绿色发展的核心内容,推进了绿色GDP指标考核体系,并以发展绿色金融为重点,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进程[4]。但是,在绿色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制保障却显得比较薄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立法的主要原则是预防损害的发生,以绿色低碳为背景,又综合经济发展的特征,更加需要完善我国对绿色经济的法制建设,保障其稳定有序的运行。我国在宏观层面上的环境立法既包括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包括很多专门的诸如保护水资源、土地等专门性立法,现阶段共有40多部,但是将环境问题融入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具有碎片化的特征(见表2)。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绿色发展法的制定将围绕在绿色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伞形结构建立中的各个层面。将低碳发展保障,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等方面都包含在内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层面上,以应对气候变化开展节能减排为主,制度建设涵盖气候变化立法、碳金融立法以及生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立法等多个分支。从政府的角度研究碳预算制度的构建以及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建立等[5]。从企业的角度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制定产品碳标签制度并描绘碳足迹,从而达到真正的碳中和。在金融角度上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并对我国即将在2017年开展的全国性碳交易提供立法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层面上,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绿色新丝绸之路的创新模式,探究国际低碳项目投资的法律制度。在农业发展方面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农林碳汇交易制度的建立;在城市发展方面,坚持协调发展,建立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发展制度体系。

表2 我国绿色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

二、“一带一路”下开展我国绿色发展立法的必要性与二元模式提出

(一)“一带一路”下开展我国绿色发展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在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方面已经形成了重要的方针政策。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已经指出要以绿色发展为核心要旨,增强环境生态保护、物种多样性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制度保障。2017年又提出要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这更加为我国制定“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发展法提供了政策支持。《指导意见》和《规划》的发布,正是制定“绿色丝绸之路”背景下绿色发展法的制度保障。以“环境经济的场机制与行政命令控制机制相结合”构建绿色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发展法制定的核心和出发点。因此,“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绿色发展立法的重点将围绕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能源立法以及绿色金融立法等领域(见表3)。现阶段,我国已经与多个沿线国家开展了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但是很多沿线国家环境立法的效力较之我国而言有强有弱。我国通过对绿色发展法制保障的建立,从低碳、循环、可持续等方面促导绿色经济的发展,构筑生态城市,实现绿色转型,以“一带一路”战略下域外立法经验拓宽视野来解决国内的问题很有必要,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与其他沿线国家开展环保产业的合作共赢。目前我国的绿色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是法律碎片化导致相关的配套政策的缺失。

“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发展的实际实施效果不明显,所以从法律的层面对绿色转型、绿色技术的税收、信贷以及金融支持得不到体现。通过制定绿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实体法、程序法,避免部门法之间的差异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保证公开性。有关绿色经济的法律问题应当立足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推动的长效性[6]。绿色发展法的制定应当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治理以及气候正义等理论为基础,研究绿色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并构建绿色经济立法体系,进而从理论层面指导中国实践。

表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环境合作及法律效力比较

(二)“一带一路”下开展我国绿色发展立法的二元模式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通过制定一部绿色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将低碳发展保障,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等方面都包含在内。我国虽然已有《可再生能源法》,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需要具体实施机制以及配套法律的完善。而且部门法之间的分割和政策、法规的相互制衡也使得先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出现矛盾,应通过建立“二元模式”的法律保障模式并构建完善的绿色经济法律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元模式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实现“三赢”,是兼顾“一带一路”战略下环境平等的情况下保证经济的增长和人文的发展,强调的是公平与包容导向的绿色经济制度模式,同时也是促进绿色低碳贸易发展的新动力。“末端治理模式”是以前工业革命时期对于发展工业经济出现的一种失败的制度,制定新型的绿色经济制度很有必要。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的现代立法模式应当是以预防污染为主[7]。通过分析绿色经济法律制度的驱动/制约的因素以及绿色转型的评价方法,提出以“减排增绿、资源优化”为主要目标的立法模式。绿色经济立法模式应当以资源节约为目标,并制定环境资产的管理制度等。在立法中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发展新能源技术,建立全要素为主的绿色经济制度模式。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绿色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重视生态城市的建设。

三、“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发展法制定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一)应然选择:“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发展法制定的路径选择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环境与经济互相作用而产生环境经济政策,绿色经济制度设计路径的选择关键在于对市场外部性消除和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绿色发展法二元模式的构建是引导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基础,根据地区的生态基础制定具有资源效率导向性的法律制度,将市场外部性成本内部化,革新国民经济核算指标,建立绿色经济政绩考评体系等。政府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绿色经济的运行,其中包括监管手段、激励机制和惩罚制度等。在总结了“一带一路”域外沿线国家的绿色经济立法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绿色经济立法路径的选择上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立法路径上应当调整为二元模式,其一是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综合运用法律与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工具的配合。用以解决制度的参与主体单一、政府的部门协调能力差以及立法不系统等问题,改革的路径应当围绕多方参与、政府协调与立法的系统化[8]。其二是绿色发展的理念相比以前的褐色发展,强调的是绿色投资与人类的生活质量呈正相关,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将理念内涵、行动领域与政策体系逐级递进,贯穿融合,在绿色经济的立法路径选择上应当以公平、效率为导向。

(二)实然构建:构建“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发展法的法律体系

目前,沿线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差异性较大,很多国家为了经济发展而缺少环境规制的手段,没有一套较为系统、协调的法律,例如南亚地区的孟加拉国、尼泊尔、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但是也有很多国家的环境立法高于中国,比如俄罗斯的饮用水标准、大湄公河次区域一些国家的水体重金属标准等,我国制定绿色发展法一是可以为环境规制欠发达的沿线国家提供依据,二是跟其他环境标准较高的沿线国家保持一致,方便更深入的开展环境合作。在绿色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应当建立绿色转型评价指标,绿色经济法律的制定实际上是协调投入产出、排放污染、产业转型、区域建设与需求分配的综合体,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评价体系。绿色发展法制定的原则和特征主要包括:1.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2.应创造体面就业和绿色工作;3.节约资源和能源;4.遵守生态红线;5.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6.减少贫困、提高福利、改善民生、提供社保和公共服务;7.提高治理水平和法治水平,体现包容、民主、参与、责任、透明和稳定特征;8.内化“外部性”,如环境成本要内部化。构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应当包含对气候变化立法和能源立法等。绿色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面临着可持续性和融资需求的挑战。可持续性挑战是解决制度失灵问题,融资需求挑战是如何构建法律体系来获得生态财富进而解决环境问题。这就包含了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和绿色财政制度等[9]。构建我国绿色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将基本法和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建立绿色经济的信用评级制度等。我国绿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关注绿色财政、绿色金融以及绿色信贷等政策制度的完善,要建立保护民众环境安全、惩戒企业排放污染而违法行为的执法体系。绿色经济的立法应当以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为重点,来创建新型的绿色经济法律体系。在制定绿色经济的制度上应当将绿色投资、绿色技术与绿色消费协同融合,建立以低碳约束、绿色发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四、“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发展法制度设计的具体安排

(一)一元模式:“一带一路”下我国绿色经济基本法的制定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一带一路”建设的“五通”当中,构建“生态—经济—社会”新型经济模式。也是以环境治理的经济手段实现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的转变。国际上已经有关于绿色经济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绿色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方面制定法律制度。具体法律制度方面包括绿色财政法律制度(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税收与转移支付)、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等。管制制度包括对价格、外贸和投资的管制,还有绿色经济促进法的制定[10]。但是我国没有形成绿色经济系统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方面,诸如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制、对低碳项目投资的规制以及环境治理、基金资助等方面太过分散。应当构建绿色经济的基本法与地方性配套政策的法律体系,作为立法的框架性纲领,指导部门法的实施。

1.立法目的与原则

基本法立法的目的是对“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据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绿色经营等方面制定。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情况,平衡发展,针对落后贫困地区给予优惠政策。涉及的领域包括气候变化、能源、清洁技术与产品等。立法的原则包括以解决“一带一路”战略下能源、气候变化为重点原则,政府通过市场调控达到绿色增长原则,绿色技术和产业作为核心动力原则以及公众高度参与原则和绿色经济的国际合作原则等。基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出现冲突优先适用基本法,地方再制定行政计划、政策时需要以基本法的目标与原则一致。

表4 全国重点区域性绿色经济政绩指标考核体系

2.体制安排:设立绿色增长委员会

绿色增长委员会的职能是对“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家制定绿色经济的法律制度、相关政策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是由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国土交通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还应有在能源、气候变化、清洁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绿色增长委员会对国家绿色经济战略的制定以及部门法的制定负责。对绿色增长目标的实现、管理以及审查评价等进行监管。委员会针对气候辩护、能源等上述领域分类设置分支机构,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对与绿色经济相关的立法执行问题进行研讨。各地方也需增设绿色增长规划机构,负责地方性绿色经济立法及实施的相关工作。

3.保障绿色经济实现的法律制度

首先,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碳减排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选择多元性的减排方式,在2017年建成全国统一碳市场之际,以其灵活性积极参与到国际碳市场的运行中去。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构建温室气体的信息管理制度,依靠大数据的平台监测碳排放的指标。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导入过程中完善交易制度、配额分配制度以及注册登记制度等,保证其有效运行。“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能源合作方面,以能源价格的控制和能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转化社会能源结构,制定有关新能源及可再生资源等亲环境资源的能源政策。在绿色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上,应当建立绿色国土资源的管理制度,构建能源资源自立型生态城市,建立绿色建构筑和低碳交通运行体系的法律制度[11]。

(二)二元模式:构建以绿色考评为主的伞型制度体系

1.制定绿色经济核算法律制度

以“政策沟通与制度保障”来加快构建绿色“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发展绿色“一带一路”通识合作。发展中国家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GDP增长为主,经济的发展成为了第一要务。地方政府的要素存在错配的现象,环境保护与基础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尤为严重。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在绿色投资领域的激励不足[12]。因此,应通过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绿色增长指标体系,从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生态对生活质量影响、自然资本与经济增长的响应等方面,综合我国“十三五”规划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战略和特殊领域的规划,构建区域性绿色经济政绩指标考核体系(如表4所示)。以此激励绿色投资、绿色生产消费等,消除政策失灵的现象。

2.制定绿色发展促进法律制度与规范制度

通过制定“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经济促进法》,执行具体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立法。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其他在垃圾回收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方面制定配套的政策支持。针对清洁技术、绿色能源产业等进行扶持,建立可循环资源产业制度、促进企业绿色经营制度、绿色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制度(包括评价系统开发、资金支持等)以及财政绿色基金的公示制度等。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环境数据的监测制度,体现大数据的优势。此外还需要制定通讯信息产业制度以减少碳排放,实现资源效率化。构建“一带一路”战略下合理的财税制度,企业绿色认证的碳标签制度等。明确违法后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绿色产业园区,通过分析国外对于绿色经济的立法对我国绿色经济法律制度及时的补充、完善。制定环境监测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提供虚假不实的环境影响测评报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处罚。“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经济规范制度是从资源在生产转移、交换分配、经济消费等过程中进行规制,保证绿色可持续的发展。这包括绿色贸易制度、绿色标识制度等。例如,国际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环境标志制度,采用碳足迹、碳标签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规制[13]。

3.制定绿色发展的激励制度与市场制度

绿色经济的激励制度,包括税收激励制度,对环保型公共所得提供税收优惠,体现说收杠杠导向优势,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对清洁技术行业、企业;生态农业、工业等进行税收减免,政府给予绿色财政补贴来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在绿色投资激励制度上,建立绿色基金,成为推动环保企业进行投融资的有效机制。域外国家上已经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和节能量交易的立法等来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发展绿色经济,这种以价格为杠杆,让企业自觉遵守3R原则(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再循环Recycling)理念的同时获得生态红利。因此,制定“一带一路”战略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物资商品化收费、污水治理收费等制度等都可以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三)建立绿色经济立法的保障机制

从立法的角度看,“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发展法的建立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政府需要摒弃“经济增长至上”的价值取向,不能在绿色经济制度的建立上出现管理真空状态,在制度工具的有效性、稳定性等方面需要进行保证,还要在传统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建立多纬度的创新机制。政府需要履行在绿色经济立法建立和推动过程中的促导职能。

1.建立行政促导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下政府通过对绿色经济的法律、法规以环境标准的制定,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进行保证。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可能受到行政管理体制制约。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政策执行效果往往受府际关系的影响,表现为政府内职能部门的管理冲突和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均衡。绿色经济立法体系的推行需要多部门进行,部门间的“协调难”可能导致“管理真空”。应当借鉴国际上对于绿色经济成熟的立法经验,保证制度的有效性[14]。防止“制度矛盾”现象的发生,例如,在节能减排和能源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关系到多个部门(环保、城乡住房、发改委、交通等)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与标准。政府行政部门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构建有多方主体进行参与的网格化结构,以政府促导企业、公民、NGO等共同守法,加强公共政策工具的使用等。

2.制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与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家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严格环境损害赔偿,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建立产能淘汰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来鼓励我国“三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资源型)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通过完善林业碳汇交易的立法以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排放来对生态进行补偿,同时可以鼓励我国农户经营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增收,达到精准扶贫的目的[15]。

(四)构建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2017年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发布了《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成为了“一带一路”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创新。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也缺少对于绿色金融立法的理论支撑。国际上,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对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可持续发展的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对金融制度进行革新,在银行信贷、金融市场中体现可持续发展与绿色金融的理念。我国因此需要通过构建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营造金融业的生态稳定,实现企业减排和企业发展、经济与生态激励共生,互利共赢的目标。

1.制定绿色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下绿色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配合沿线国家的绿色经济产业政策而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我国现在有一些商业银行在经营节能减排的融资业务,不过仅仅依靠国家的环保政策作为支撑远远不够。将政策提升为法律,制定绿色政策性银行法来对绿色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体包括搭建绿色信贷平台,对从事环境保护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制定环境信用评级制度。对绿色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经营绿色、低碳项目提供资金的支持,评估项目的运行等。

2.制定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战略下以环境为主导的间接金融制度的制定时关系到环境融入信贷制度的关键。因此,建立绿色金融间接融资制度体系很重要。建立纳入环保因素的贷款定价制度,对按照环保评价指标的贷款人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制定贷款延期的标准,对“一带一路”战略下沿线国家的企业大力开展环保产业投资而延期还款行为根据企业的环保指标评级系统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通过发放贷款时运用信贷杠杆加强控制,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比污染形成后再投资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16]。这种绿色信贷的法治化化、常态化将会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同时也是鼓励企业从事环保产业或经营业务以环保为首要目标的激励机制。

3.制定绿色融资法律制度

在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过程中,建立环保审核制度,对于没有达到环境评价指标的企业禁止上市发行股票融资,摒弃以前总以企业的财务指标为关键的股票上市制度。鼓励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高信用级别。在我国证券法中增加对于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特殊条款,具有明确的绿色经济发展导向作用。在绿色基金法律制度的制定上,需要制定保护对于投资绿色基金的投资者的利益的制度,完善基金管理条例,构建我国完善的绿色融资立法框架。

4.制定绿色经济信用评价法律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是对“一带一路”战略下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竞争十分重要。因此,为保证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绿色经济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很有必要。可以加快绿色转型,预防环境资产投资的风险。立法上,一方面是要从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入手,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在绿色资产管理中的信用风险和系统风险等进行控制。在立法上需要以环境经济投资、融资的风险监测指标为重点,融合利率、通胀、绿色产业革新政策等方面。

我国在发展绿色“一带一路”战略上已经卓见成效,对于国家层面建立并实施绿色发展立法的过程和效果是保障“一带一路”战略下与沿线国家更好开展国际合作的应然选择,通过比较不同沿线国家有关环保领域的合作与国别立法的效力及实施效果后,以二元模式为思路,分别从绿色发展基本法的立法与绿色政绩考评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辅以保障机制。对绿色发展法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概括,并分析这些问题以怎样的方式影响着绿色发展立法的实施效果。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合作下国别绿色经济发展立法潜在发展趋势,以及绿色经济议题对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经济领域影响渐深的苗头,结合中国自身国情和企业实践,对我国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以及清洁技术、财政金融等领域推动理解把握、制定实施与绿色发展法相配套措施提出对策建议,保障我国绿色“一带一路”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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