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的一种重估和重释
2018-09-13邢长江
中国图书评论 2018年8期
邢长江
一、引言:重新理解康德法哲学的必要性
虽然不管对于康德哲学这个思想史的专门领域,还是对于法学这个传统学科,学界现今的研究成果都已可谓是蔚为大观。但是这两者的交叉部分———即康德法哲学———却长久以来都未受足够的关注。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方面:
首先,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康德的法哲学似乎并没有严格地按照经典的理性批判的结构来处理论题,而是把未受批判和纯化的经验概念引入,所以,不少哲学研究者倾向于把它看作是他本人哲学体系之外的不成熟作品,研究价值不大[1]。
其次,从现代的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康德的法哲学当中又包含了许多不应当夹杂进来的内容,如它与道德伦理思想的关联,以及它从建筑术式的整体的、体系视角出发的抽象的哲学关怀。它的超越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外观使得不少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者很容易认为,他的法哲学不过仅仅是一种他自己对其道德哲学和一般哲学思想所做出的一种自然的、可有可无的延伸。它缺少法学和政治学所应当包含的、处理复杂的决策行为时的机敏、洞察、意志和决断。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会认为,康德始终还是个哲学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
然而吴彦博士的新著《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则试图对这两种关于康德法哲学的传统见解做出挑战。在吴彦看来,康德本人在法哲学领域的思考(Kants Thought)包含了超越常人流俗理解的康德式思考(KantianThought)之上的更丰富内容,以至于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不仅是一份不应当被抛弃的思想史研究遗产,而且还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具有不可剔除的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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