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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2018-09-05孙慧宁

党政干部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未成年人

孙慧宁

[摘  要]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我们应共同肩负起保护的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特点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02-0028-05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一文中有这样一段酣畅淋漓的话语:“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这足以反映出国民热切期待“少年中国”这样一种振奋人心的精神出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更寄托着人类的期望。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但未成年人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人权理论发展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之一。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约占全国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否健康地成长,不仅对每一个家庭,甚至对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兴衰成败都会带来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概述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一特殊群体,独立性差,自我控制能力差,逆反表现逐渐增强,无论是从身体、心理还是思想,都处于过渡阶段,在逐渐走向成熟,逐渐趋于稳定。不同的社会、不同環境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等都有一些要求和社会规范,都会对其产生不同的教育和影响。目前,我国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也规定一些条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运用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关怀着未成年人。这些法律,都有其自身的原则和特性,在保护未成年人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1]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产生与法律特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产生。1992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依据该法,全国上下相继出台或者修改完善许多地方性法规,并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强有力的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取得了空前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一些新问题接踵而至。例如互联网的普及使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均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国家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对此项法律进行2次修订。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56条增加到72条,有25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上更是吸纳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一些原则和宗旨,使该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特点主要包括:

(1)明确了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以看作是一种刚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解决了谁应该对未成年人保护负责的问题。

(2)首次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在总则中设专条加以规定,使得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和明确,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适应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3)进一步明确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立法宗旨实现进一步突破,确定“儿童优先”原则。该法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也予以明确。这是国内立法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完美呈现,预示着我国立法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接轨。[2]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产生与法律特点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产生。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未成年人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件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需要未成年人的配合和自我保护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因此,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国家于1999年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2年10月26日进行1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该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各环节都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主体都赋予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就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法让未成年人明确知晓哪些事情不能做,并且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特点。(1)“犯罪是可以预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以预防不良行为为抓手。要防止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反社会行为。该法的制订不仅积极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各项权益的实现,也是在告诫未成年人、告诫社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2)深入对不良少年的挽救与矫治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的教育和道德规范的养成。对处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决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比如送工读学校、予以治安处罚或训诫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等。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该法则强调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法既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条约所提出的原则。

(3)着重治理社会治安与文化环境。在社会治安方面,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抵御能力较弱,容易让违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教唆、胁迫、引诱其实施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在文化环境方面,传播媒介的宣传引导及娱乐场所的运营情况等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因此,该法重点消除社会环境中的这些不良现象和问题,把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因素侵蚀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任务,积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

综上所述,这两部专门性法律的颁布实施,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均纳入了法制轨道,一方面增强了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对于日后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模式

列宁曾说过:“憲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规范明确提到了“青年”“少年”“儿童”“未成年人”,作为宪法上的特殊主体,未成年人需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积极保护。宪法规范提供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宪法保护的依据,确定了宪法保护的基本内容、基本权利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国策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宪法原则和精神等都是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依据。而宪法自身所建立起的国家机关的协调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利武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回应现实困难的需要。社会各界应当充分发挥宪法在保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功能,使立法机关重视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立法,国家履行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更有力地法律支持。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一直都特别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一些原则性条款条例在保护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结合国情,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局,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法制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项工作仍然任重道远。[4]

(一)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大,法制化道路正在步入正轨,但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方面还是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其他权益的法条和解释也是依附于其他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之中,并未成为系统的、专门的体系,不利于实际运用。另一方面是配套立法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在上述两部专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条款是原则性的条款,虽然有内容、有方向,却缺少具体的实施方式、实施部门,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适用,难以收到立法的效果。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具体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一些问题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界定。而且,地方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条例时,也显得过于粗糙,不具体,配套措施跟不上,部分规定形同虚设,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意识缺乏,综合治理尚未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见诸于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等众多领域,当前,全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形成基本共识,但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实现家庭、学校、社会三重保护和预防工作的整合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贯彻落实不够到位,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有些地方甚至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之甚少,有的教师、执法者等对其不够了解,社会知晓率不高。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提高,有的地方政府未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协调机构不健全,成员单位缺少协调沟通,措施衔接不上,工作脱节,形不成合力。有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明显缺位,得不到落实。有的地方把政府职责推给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研究制定保护措施存在滞后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场“持久战”,必须做到全社会齐抓共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轻度违法行为应当具备超前干预的意识和警惕性,并适当加以干预,使其得到及时矫治,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社会环境较差,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堪忧

1.家庭责任方面,监护职责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某些监护主体素质低下,行为不良,对子女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缺乏情感沟通,家庭失去了应有的教育和保护的职能,甚至有的家庭存在遗弃、残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从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案例分析来看,受害人多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离异家庭子女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这种恶劣的成长环境,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2.校园体罚等伤害学生、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缺乏对学生情感需求的关注,批评多、鼓励少,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校车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事件也屡有发生,学校在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卫生保健方面有所忽视,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3.社会上的不良环境及不良文化思潮,比如雇佣童工现象依然存在、学校周边仍旧存在黑网吧、网络上存在大量不健康信息等,这些给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带来严重的阻碍,对其成长环境造成了极大困扰。而且,社会保护力度不强,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依旧存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的问题。

(四)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强弱差异较大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即便是处在同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思想以及对待事物的看法均存在差异。我国在开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时也存在一些薄弱地区。城市的保护工作要优于农村,而贫困的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预防机制不健全,长久受教育程度低、普法落后、意识淡薄的影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学生女生辍学率远高于城市,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下,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人数有所增加,他们的成长环境恶劣,生活无保障,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长期被忽视,轻微违法以及被伤害现象已经十分严峻,问题日益凸显。这些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让我们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部分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受到重视并走向成熟的同时,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农村等薄弱地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面,保证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均衡性、全面性。

三、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各项法律条例

掌握好政策法律,是做好维权工作的坚实基础。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制定并颁布了许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条例。但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制定出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不仅涉及青少年成长的所有问题,又能解决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中的所有问题,这是不现实的。各项法律条例的完善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青少年专门立法工作,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政、人大等方面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专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已经颁布实施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地方,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条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主动参与协调、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做好条例完善、修订的准备工作;正在起草、审议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地方,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努力推进立法工作的进程。在制定或完善法律条例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基础上,一方面应当注重树立青少年权力的主体意识,了解并贯彻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思想和原则;另一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矛盾与问题,及时建立或加强一些单项立法,并注重考虑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以及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的协调性、统一性,以便在新時期、新形势下能够更好地依照政策法规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责任意识

共青团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上存在政治优势,党和政府一贯要求并支持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希望共青团能够密切联系青年,及时、准确、具体地反映青少年的心声和要求,发挥好党和政府与青少年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大青少年更加需要共青团能够履行“代表、维护”这一社会职能。因此,作为团干部,我们必须要自觉地承担起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责,端正态度,明确责任,深入基层,了解青年,主动发现并解决矛盾和问题。在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更要明确我们自身的工作责任,充分意识到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时代性、紧迫性。在积极主动地反映青少年呼声、为其解决切身利益等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做到合理的要求马上办、有困难的要求尽力办,做到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团结青年、教育青年。通过努力,提高青少年的自护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共青团能动作用,切实为青少年提供维权服务

共青团组织作为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一个治理主体,作为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专门组织,我们必须要及时回应青少年的维权需求,化解青少年的利益纠纷。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依法维权,与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要特别注意维护青少年的生活、学习方面的权利。有的地方拐卖儿童、青年妇女的犯罪活动猖獗,依旧存在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现象;青少年被挟持、遗弃、歧视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对于这些严重的侵权现象,共青团必须勇敢地站出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地揭露、制止并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任何行为。同时针对边缘青少年群体,我们要注重帮教和矫治,注重调节其心理状态,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使他们重新走向社会正常的生活轨道。针对在校青少年,要利用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和途径。针对生活困境群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爱帮助,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对生活的信心。

(四)积极探索青少年维权专项研究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共青团事业中一项政策性、开拓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课题。但是目前维权工作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共青团组织要在积极推进维权工作的同时,注意维权理论的专项研究。注重总结前段维权工作的经验,创新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可不定期地推出一批有价值的论文,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当然,仅靠共青团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还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工作格局,把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5]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与修订,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步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不只属于家庭,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相信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瑜.论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青少年心理发展[D].广西师范大学,2007.

[2]张晶.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特点[D].安徽大学,2008.

[3]徐建.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责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01).

[4]唐静.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5]张林.青少年自尊结构、发展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4.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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