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现状的看法
2018-09-01任崇明黄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房地产
任崇明 黄萌
摘 要:房地产开发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成本究竟应当由谁来负责?其产权归属谁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又起到了什么作用?是现在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配套设施设备;产权归属
近来拜读了徐竞总编一篇名为《律界八大诸侯齐聚,死磕长沙行政黑手》的微文,文中阐述了徐总编及诸位律界同仁对现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无偿向政府相关部门移交社区用房及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现状的一些看法,归纳起来,诸君均对现行的无偿移交政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政策有悖《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我想对上述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首先是有关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在这里以小区幼儿园和社区用房来说明,其他不再一一罗列。
小区内的物业用房和幼儿园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这是现在房地产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也是政府推行物业用房和幼儿园无偿移交政策所为人诟病的关键。我认为,《物权法》已经很明确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的第一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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