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平庸之恶”
2018-08-30陈彩虹
中国发展观察 2018年16期
关键词:基层
陈彩虹

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平庸之恶”,是美国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提出来的概念。这个概念源起于对纳粹战犯艾希曼的审判,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一问世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阿伦特将“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端之恶”,如极权统治者以统治意志决定的“恶”,这是“大恶”,作恶者有着明晰的恶的动机和行动,如纳粹头目谋划大规模屠杀犹太人;一种是“平庸之恶”,即“恶事”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思考的帮凶之为,参与者不一定有“恶”的动机却做着“恶事”,如纳粹战犯艾希曼负责运送犹太人到集中营处死。
“平庸之恶”之所以平庸,第一,作恶之人具有正常人的理性,有自我意志,却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思考,绝对地服从某种制度、权威或信念来行事,凡是不加思考的正常人,都可能成为“作恶者”;第二,相比于“极端之恶”,“平庸之恶”只要不超过某种“阈值”而罪恶昭显,“恶”的形态是隐匿的,最多被视为“小恶”,不为人们所特别关注;第三,作恶之人通常可以凭借个人在制度、权威或信念下的被动性,以“无可选择”或“无法逃避”的说辞,躲过法律惩罚,甚至躲过道德谴责。既然这种“恶”不关联“恶”的动机,还大多无需付出代价,属于“无心”的普通行为,这就如同喝水般平常了。但在阿伦特看来,这种“恶”非常可怕,可以毁掉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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