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偏好的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补偿机制研究*
2018-08-27刘峰袁竞峰郭莉
项目管理技术 2018年8期
刘峰 袁竞峰 郭莉
(1.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6;2.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08)
0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承载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1]。然而,由于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很高,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引入社会资本以PPP模式运作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是必然趋势[1]。PPP模式为社会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提供了可行的路径,目前北京地铁4号线、深圳地铁4号线、杭州地铁1号线等均采用PPP模式建设。PPP泛指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私人部门)的合作关系,具体是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项目的主要特点是社会资本与政府通过签订特许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建造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并在运营期结束后移交政府[2-3]。然而,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规模大、运营收益少、产生的巨大正外部效应难以内部化为内部收益,对有盈利需求的社会投资者没有吸引力。因此,需要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来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投资建设[4]。
对于PPP项目的补偿问题,学者们大都从事前或者事后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学界最初从事前角度研究补偿。例如,Ho从实物期权定价的理论出发,以项目融资可行性为依据建立了政府补贴机制[5];Cheah则以具体项目为例,用蒙特卡洛方法研究了政府担保期权定价问题[6];陈晓红等利用实物延迟期权定价模型讨论政府如何通过补偿来激励私营企业放弃延迟期权并进行立即投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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