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2018-08-22王斌
财会学习 2018年19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王斌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分析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点。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據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后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收到预收款时,应以取得的预售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有四种情况:一、发生应税行为已经收讫工程款项的,为收款的当天;二、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发生应税行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四、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前三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容易掌握。第四种情况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相对模糊。36号文件进一步解释: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