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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法律效力

2018-08-21高艳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高艳梅

摘 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主要形式及其效力进行了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继承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变化,本文欲通过对遗嘱继承形式的梳理及其法律效力的探讨,对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遗嘱 继承形式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37

《继承法》里明确规定的遗嘱继承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某些紧急时刻,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口头立遗嘱。《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适用、形式、继承人、效力、特留份、遗嘱的撤销和无效等均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细化和科学化。

一、遗嘱的主要形式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公民若在遗书中有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如果可以认定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有本人签名且注明了年、月、日,又无其它相反证据的,法律规定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内容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才能够成立的遗嘱,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二)代书遗嘱

设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设立代书遗嘱通常是因为遗嘱人可能不识字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和继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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