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权属定位及制度构建
2018-08-21罗艳娟唐泽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罗艳娟 唐泽栋
摘 要 “三权分置”的经营模式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即将实现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其保护了承包者的权利。随着物权缓和主义的发展,将其设立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成为可能,“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需要在明确其物权属性的基础上展开。同时将其与现有制度相衔接,形成一套新的法律规范体系,以保障土地经营权在自由流转的同时不侵害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经营者的权益。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用益物权 物权缓和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35
一、三权分置制度的提出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使得农村剩下的都是些老人和小孩,因此很多地区出现耕地被闲置、无人耕种或少部分耕种的现象。为了避免农村土地被弃耕抛荒,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将土地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发展现代农业,将农业经营规模化、产业化,成为了新型农业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两权分置”制度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前者由集体享有,后者则由承包户享有,这对于当时农地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进步意义,但这种农地经营方式如今暴露出诸多弊端。
一是家庭模式下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成员分散,所得收益也难以维持家庭的收支,这也是导致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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