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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之成立效力的保护

2018-08-21吴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效力

吴硕

摘 要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分离的,处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这些特殊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合同,一种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一种为未生效合同。不过,现行合同法对于未生效合同关注度较少,更不用说未生效合同的成立效力的保护问题了。本文便是主要以未生效合同中的需经审批合同为例,从其效力和责任两方面入手,阐述未生效合同之成立效力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 未生效合同 效力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34

《民法总则》第119条和《合同法》第8条都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两个法律条款均提出“依法成立的合同”,那么此处的“依法成立”应当作何理解?一般认为,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对合同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见,合同的成立应当区别于合同生效。那么,回到上述問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到底是指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的阶段还是合同已经生效的阶段?对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自不必多言,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成立和生效处于不同时间点的合同,应当如何理解呢?可不可以认为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呢?如果可以,那么处在这个阶段的合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效力?违反了约定,又需要承担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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