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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现状以及完善问题探析

2018-08-21耿赫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耿赫

摘 要 当前我国刑罚制度逐渐成熟,从以往单一的惩罚性措施向教育方向转变,很多预防性、教育性的执法理念被提出,而社区矫正就是代表的非监禁式执法对策。本文将以社区矫正为研究对象,对其基本概念与意义做出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总结,最终提出完善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专业提供可以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制度 非监禁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27

一、社区矫正基本概述与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概述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主体的支持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实行的在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与监禁刑相对应,不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交思想汇报,接受司法干警的监督管理和社工的心理辅导、管教帮扶。

社区矫正与当前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质上相异。社区矫正的本质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福利,是一种助人的事业;第二,主体上相异。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主体是公务员,司法社会工作的主体是社会工作者;第三,理念上交叉。社区矫正的理念是一种教育主义,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司法社会工作的理念是助人自助,社会化,人本主义;第四,功能上互补。首先,司法社会工作的这种主动性的工作模式可以有效的弥补了社区矫正的间断性的不足。其次,司法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弥补了刑罚执行的刚性化的不足;第五,过程上统一。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过程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能够有效的连接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促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意义

首先来说,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补充,从当前我国刑罚实施内容上来看,非监禁刑罚种类还是比较齐全的,并且机构设置也比较合理,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机关多为公安部门,这就会造成由于警力不足而执行力度不到位的情况出现。社区矫正集合了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的力量,使非监禁刑罚更能够落实到底。

第二,社区矫正有利于犯罪人更好地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多为犯罪程度较低的人员,通过这种方法,犯罪人不会得到过大的惩罚压力,有利于增加他们的改造信心,符合刑罚服务教育的初衷。另外,通过社区矫正,可以让罪犯在受刑过程中不脱离社会,这样在矫正期结束后,他们可以更加顺利的回归社会,再次创造价值。

第三,缓解监狱压力,降低刑罚成本。在我国一些县市中,监狱拥挤问题已经逐渐凸显出来,这给刑罚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监狱经费入不敷出的问题,这样既实现监狱教育罪犯的目标,同时对于内部安全也是一种隐患。社区矫正的出现能够大大解决这种问题,将一些罪行较轻的犯人放入社区进行教育、思想改正,能够直接缓解上述出现的监狱管理压力,既提升了监狱管理效率,同时也变向降低了管理成本,可以说是一箭双雕。

二、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滞后,认知程度低

当前,在很多人的严重,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而忽略了犯罪人自身的人权问题,很多人认为刑罚方法越是严重,也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标,因此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将犯罪人进行监禁式处罚,认为只有监狱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从而出现了上述提到的监狱容量压力过大,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在这样的慣性思维下,人们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出现了误解,认为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是“犯了罪不用接受惩罚”,因此对于这些犯罪人都存在戒备心理,尽量保持与他们的距离,这其实给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二)社区矫正普及程度不高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对全球各国的社区矫正普及情况做出了调查与分析,截止2012年,加拿大的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型刑罚应用比例最高,占整个刑罚案例总数的79.8%;其次就是美、法、澳大利亚等国,平均比例都在70%以上;另外,英国以及邻国日本,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比例也超过了50%。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香港通过了《社会服务令》,并且规定凡是周岁超过14岁的犯罪人,应在12个月内参加不少于240个小时社会服务,该部分内容可以代替刑罚或者作为入狱的附加处分。相比较上述国家与地区,我国内地社区矫正类型与力度都远远不够,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各地区社区矫正人数比例不足10%,使得社区矫正逐渐沦为了一种口号。

(三)流于形式,丧失公信力

相比较其他形式的处罚方案,社区矫正对于执法工作者来说还是比较新颖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参考案例就比较少,因此在推广以及后续执行中,很多人都是盲目地套用国外的实施方法,这样不仅不能够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甚至出现了犯罪人出逃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 新时期社区矫正完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对我国社区矫正意义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分析,那么在今后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呢?接下来笔者针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一)丰富社区矫正内容

当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往往只注重强制性,内容也较普遍的拘泥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简单学习。一些距离生活较远而内容空泛、刻板的法律条文往往让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的社区矫正对象“不知所云”。甚至,一些“台上照本宣科,台下昏昏欲睡”的现象在矫正教育中不时发生。基于此,我所认真研究原因,积极探索尝试,在创新思路方法上狠下功夫,总结出一套“符合水土”的矫正教育工作新模式,并在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所在社区矫正教育学习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分享如下,以资参阅。

一是注重“互动性”。矫正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应当具备教育教学的普遍性特征,其一就是互动性。而现实中,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并没有法学背景,每月开展的教育学习也多是基于工作流程的“硬”要求,往往采取“以念代教、一念到底”的形式,矫正效果可想而知。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所大力发扬“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的优良传统,以“想当先生,先做学生”要求自己,自觉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注重自身法学素养提高,基本上掌握了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对常见案例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

二是注重“趣味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法学素养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只有真正把法学知识应用到教育教学中,才能完成成果的转化。这方面,我们采用较多的做法是案例剖析教学法,特别是经常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广受舆论关注的案例,发生在民众身边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案例,以及辖区内发生率较高的案例列入了重点讲课内容,精讲细讲,并让社区服刑人员充分参与其中,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畅所欲言”,从而激活课堂生气,提升教学效果。

三是注重“思想性”。矫正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未来的守法公民,而仅依靠技术手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素质,但并不排除其中的極少数依靠所学的法律知识反过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此,我们把“思想性”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融合于矫正教育中的各个环节,既教授他们“透过外表看本质”的能力,又教授他们“结合案例学理念”的能力,注重他们法治精神的养成。

笔者以为,只要把互动性、趣味性和思想性与强制性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焕发出社区矫正教育教学的鲜活生命力,才能真正让流落于法治迷途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走出迷途,敬畏法律、守护法治。

(二)提高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扩展社区矫正涵盖范围,笔者在这里提出几点扩展内容: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三是过失犯。不是故意实施的,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第二,建立刑罚易科制度。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刑的行刑效果,保证社区矫正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社区矫正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这里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做出以下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三)完善“转处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转处制度也称转向方案,具体来说就是讲原有的应有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人员,交给更适合“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处理,例如精神类人员、戒毒及戒酒类型人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它能够更好地反应刑罚由肉刑到监禁,再由监禁到非监禁的发展趋向,同时社区矫正也是我国民族与法治建设的直接体现,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因此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人员要对其作用和意义有更深地了解,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要及时提出,并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实施对策,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更加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翠竹、王世洲.社区矫正在我国的现实处境及进路分析——《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后的思考.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2]刚彦.我国非监禁刑完善探究——以社区矫正为背景.法制与社会.2012(21).

[3]葛立刚.社区矫正与刑法价值实现.孝感学院学报.2012(2).

[4]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5]刘晓梅.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犯罪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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