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
2018-08-21张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消费者
张琦
摘 要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开始,惩罚性赔偿规则对知假买假者的适用在理论与实务界引起广泛争议。私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有其特殊性,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与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亦不相同。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首先需要具备消费者地位,其关键在于对生活消费目的的理解。同时对于欺诈行为,应当侧重经营者主观恶性的判断。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但要坚持比例原则。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26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惩罚性赔偿常见于公法领域的规范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原四十九条是我国首次在私法领域对其作出规范。惩罚性赔偿的私法适用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挑战,它不仅使这种赔偿方式具有制裁性,打破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地位,也成了填补式赔偿之外的另一种赔偿方式。在消法等私法规范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私法公法化的表现,首先,可以起到预防与警示的作用,提示生产经营者规范与诚信经营;其次,可以打击经营者欺诈与假冒伪劣等不良市场行为;再者,利于更好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并未免除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而是使消费者在此基础上获得更多赔偿。
私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从性质上分两类: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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