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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

2018-08-21王可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王可可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其创作物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业已引发了诸多的讨论与研究,其结果也存在着很多分歧。在这些分歧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造成的挑战以及相关法律需要做出的改变。文章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概念以及特征入手,通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探究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可行性,以期著作权法、版权政策作出与技术背景、哲学基础等相契合的调整。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著作权法 独创性 思想表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20

从阿尔法狗横扫世界顶级棋手,微软小冰创作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到世界上首位机器人公民索菲亚的诞生,人工智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随着大数据和深度学习模型的不断发展,其从辅助人类创造的工具逐渐发展到具有自主创造的能力。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例如绘画和歌曲的创作物也逐渐涌现出来,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类福利,但与此同时也对我们现有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比如说,若有人复制并传播了微软小冰的诗集,那是否应当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侵权以及如何运用现有法律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这其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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