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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域下综合保税区监管模式研究

2018-08-21赵勇姬云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赵勇 姬云香

摘 要 我国综保区宏观层面缺乏独立的国家级监管主体,微观层面地方政府扮演“运动员”的同时,还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导致监管实质上的缺失。因此,确立国家权威的宏观监管主体,赋予综保区管委会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明确综保区管委会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基本职能,是目前规范综保区发展、提高综保区管理透明度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 综合保税区 自由贸易区 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94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带来新创国际规则的机遇,同时也是部分国际法国内化的过程。如我国对国际标准的开发,以求创造公司和金融制度方面的更大透明度,诚实报告金融财政,公正地执行法律规则和标准,强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因此,梳理我国特殊经济区域监管制度,学习域外经验,参照国际标准,加强制度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亟待解决之事。

“保税”是海关术语,指纳税义务人对其应缴的进口捐税,在一定条件下及一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保证,或在海关监管下,不必缴税。综保区监管依据《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保税港进行监管。在目前缺乏统一立法监管背景下,我国综保区可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监管模式,探索符合我国实际、高效、科学的监管方法。

二、“自由贸易园区”监管模式的域外经验

(一)宏观监管

从监管主体维度出发呢,自由贸易园区宏观层面监管,指政府如何协调、管理自由贸易区;因各国自由贸易园区数量多寡不一,各国采取宏观监管的方式稍有不同,但都是在中央层面确立专门负责自由贸易园区宏观监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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