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地方新政分析
2018-08-21谭鹤玲黄庆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驾驶员
谭鹤玲 黄庆
摘 要 网约车全国统一归入许可事项,其具体的许可实施条件包括驾驶员资格条件在各地可以有差异,但必须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来规定,不能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替代。而且,这种差异性条件还要接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量。
关键词 网约车 地方新政 驾驶员 资格条件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82
网约车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全新事物,其诞生必然具有双面性,交通部为应对网约车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于2016年7月颁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约车管理办法”),各地纷纷出台了网约车新政,主要是征求意见稿,其中所规定的条件引发社会激烈爭论,笔者选取其中的争论焦点之——驾驶员许可条件,梳理其差异性表现,探讨地方规定驾驶员资格条件的权限、方式和界限,为以后各地出台正式的新政提供参考。
一、地方有权进一步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许可的差异化条件
(一)网约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网约车管理办法”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属于部委规章。“网约车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设立这三项行政许可的条件则由交运输部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予以明确。
鉴于此,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网约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的许可主体和许可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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