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8-08-21常建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常建党
摘 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及当前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还就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调查 主体单一 流程图 社会力量 专业水平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81
社会调查制度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设立的特殊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规定对于评判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以及进行个性化的教育感化挽救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
一、社会调查的作用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悔罪程度进行评估而制作调查报告,目的在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 。我们认为从目前实践的运行来看,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风险评估以及监护帮教条件等 情况,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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