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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2018-08-21房晓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房晓杰

摘 要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制度之一,因此国内外大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选举行为进行规制。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选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于实现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選举制度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完善,选举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符合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差额选举制度发挥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差额选举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关键词 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 选举法 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76

一、我国差额选举制度概述及发展

(一)差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通常意义上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是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明确规定。为了使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新中国建立之初,如何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成了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刚刚起步,对于实现怎样的选举制度,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选举制度进入探索阶段,并且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发展而变化,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差额选举制度的优势逐渐被显现并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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