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2018-08-21谭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管理机制
谭滨
摘 要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原有内设机构设置的弊端日益明显,已日渐成为制约司法责任制落实及检察改革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本文认为应在坚持党的领导、聚焦主责主业、遵循司法规律、理顺机构功能、强调协同推进原则的指导下,通过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建立起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内设机构体系,为检察权的规范运行和检察职能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关键词 检察院 内设机构 管理机制 案件承办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8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这个中心工作,按照“内设机构减下来、办案组织强起来、质量效率提上去”的要求,构建司法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作的“四梁八柱”基本架构。司法办案部门作为“柱”起到基础支撑作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梁”发挥整合、衔接作用。具体而言,司法办案部门设置“八柱”,分别为刑事检察一部(审查逮捕部)、刑事检察二部(公诉一部)、刑事检察三部(公诉二部)、刑事检察四部(刑事执行监督部)、刑事检察五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公共关系检察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四梁”,分别为综合业务部门下设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部门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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