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
2018-08-21王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赞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增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性,因此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限制和程序限制两方面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救济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2
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的诉讼形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充分的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地位,检察权天然地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思路已经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并且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实践。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制度空间,但其在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限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明确的授权,并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并不能推演出其优先于其他救济方式的必然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必要条件,以保障其制度功能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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