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医疗机构涉及商业贿赂问题
2018-08-21吕明钰
吕明钰
摘 要 相较于1993年颁布的法律,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较大不同处之一为“商业贿赂”的界定。商业贿赂会造成经营者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贿赂”很有必要。本文将通过一个看似简单但内涵丰富的案例向大家揭示法律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这一行为的必要性。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机构 商业贿赂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57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进步,而为了经济的进步,建立健全的竞争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背景下,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止相关不当竞争的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的权益提供保护。对于“商业贿赂”在实际裁判中的运用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医疗机构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尚不明确,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医疗机构中有关商业贿赂的问题进行解析。
保健院是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的卫生事业单位,服务对象面向社会,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期间,在保健院的相关药品采购的活动中,保健院共收到宜宾市医药公司等多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25笔款,共计54921.58元,收受一台价值约为3800元的空调,财、物合计58721.58元,分别计入了该保健院相关财务账目中的其他收入科目和固定资产科目,其中有关收受安琪生物制药公司经营部的款项存在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