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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革新的负面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2018-08-21张镇强张子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张镇强 张子澜

摘 要 自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给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于对公司法修改相关内容的比较研究,人们对公司资本制的革新有不同的看法,面对革新后所出现的系列弊端,该怎样去防范?从而能更好地保障好债权人的相关权益,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求突破点。

关键词 公司法 修改 权益 制度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54

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革新内容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放宽注册资本认缴,二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三是简化登记手续,四是取消验资需求,五是放宽货币出资及出资比例。任何制度在其实施的伊始,都会伴有各式各样的弊端存在。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就面临着债权人的权益该怎么维护,由实缴制到认缴制,“空壳公司”的现实存在所导致的现实疑难症状该怎样解决?本文旨在探明现存的一些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后果,进而提出相关可行决策去解决。

一、《公司法》资本制革新的内容及动因

(一)尽管此次对《公司法》的革新是空前宽泛的,但对资本制度的本身并未实质改变,法定资本制度仍然是我国目前所推崇的形式,在新《公司法》中仍是要求所有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后由全体股东认缴完成,并通过机构登记为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制革新的详尽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

在新《公司法》中,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仅就此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了“股东出资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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