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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吻被夺”事件看一般人格权保护

2018-08-21张馨予邵旻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保护

张馨予 邵旻

摘 要 近日,一则“跨年夜初吻被已婚同事夺走,姑娘羞愤跳河自杀”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1月1日凌晨,浙江宁波市某路人从酒吧出来,听见远处传来阵阵痛哭声。走近一看才发现,姑娘沈某独自坐在河边大声哭泣情绪非常不稳定。路人担心姑娘安危,便报了警。警察还未到达现场,沈某突然跳下河欲自杀。经民警相救姑娘顺利被拉上岸,暂无生命危险。经过3天的排查,警察发现沈某自杀的原因是跨年大餐结束后,沈某被已婚男同事徐某突然强行夺去初吻,心生郁结。最终,徐某被警方处罚治安拘留12天。此新闻包含許多法律问题,但这位女子被强行夺去初吻,她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保护?

关键词 “初吻被夺” 一般人格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48

一、一般人格权基本含义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它指的是可以拥有对权利集合性人格权的享有,它存在有着重要的价值,关乎到人的尊严。

《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也十分清晰地规定了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为了保护具体人格权没有囊括的人格利益而产生,其价值在于:第一,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核心价值,全面保护人的尊严;第二,一般人格权对法律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解释进行规范,不得违反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要求;第三,依据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原则,可以创立新的具体人格权;第四,对具体人格权不能进行保护的另外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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