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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追续权制度初探

2018-08-21苏芮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苏芮

摘 要 追续权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引入,但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则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争议出发,展开对追续权法律性质界定的论述,并对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制度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追续权行使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 著作权 追续权 合理性 基本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7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追续权制度,这是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续权问题,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追续权制度进行一番梳理,以期为当前对于追续权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为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制度进行论证,并试图提出行使追续权的基本条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追续权制度。

一、追续权

“追续权”在法语中的表达为“droit de suite”;而中文的翻译则存在多种,例如“追及权”、“后续权”等。但根据对这些名称进行比对并考虑追续权的起源,我国大部分学者都采用了“追续权”这一名称,本文也采用“追续权”这一名称,便于正确理解和规范统一。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版权与邻接权词汇》,将追续权的含义界定为:“作者、其继承人或法律指定的组织,在保护期限内,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中要求分享一定份额的权利。这一权利也可适用于手稿的再出售”。 在英美法词典中,追续权则被定义为:追续权是指艺术家有权从美术作品的后续销售收入中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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