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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抵押物转让制度

2018-08-21张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张宁

摘 要 抵押权现作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担保物权,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的价值目目标,其中抵押物的转让事关抵押权人、抵押人、买受人三方之间的利益。我国立法关于抵押转让的规则,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轮回。现行的物权法在对抵押权属性认知和促进交易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现行立法中允许抵押人自有转让抵押物、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 转让 追及力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4

一、抵押物转让制度概述

抵押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罗马共和国末期的罗马大法官萨尔签发“萨尔维亚令状”的裁判活动演变而来,并随者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各国日渐发展成熟。抵押担保这一制度优势在于不以抵押物的占有与使用为前提,充分体现了物权法所追求的物尽其用价值目标。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未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该行为同时关乎抵押人、抵押权人及买受人三方的利益,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已成为各国法律规制的重要问题。在近代的大陆法系立法中,多数国家都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既允许抵押人将标的物抵押后自由转让,又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予以保护,即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刻就抵押物直接行使抵押权。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从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开始,历经《担保法》及其解释直至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四个阶段的立法,始终未突破“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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