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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研究

2018-08-21许宝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许宝石

摘 要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继续前行,这是历史前行的轨迹,不可改变。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注册资本确立为认缴制,这是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面对现在我國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监管不到位,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所偏弱等现象,对认缴制存在的股东出资问题的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逐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关键词 认缴制 股东出资 诚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2

一、认缴制的出现是有现实社会意义的

《公司法》将实缴制转为认缴制,这是一次质的转变,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传统的公司法是以资本为核心构建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时时存在,而公司的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该说公司的信用更多的体现在资产方面。只有资产才可以客观的反映一个公司的真实经营水平。其次、传统的公司法所规定的都是主管机关事前监管,而对事后层出不断的问题只能是疲于应付和不断的进行行政处罚,这次将出资问题让渡给市场,还给企业本身,也是一次回归,市场的归市场,对企业的管理从干预到自由的转化,让企业信用进入一个自我竞争和淘汰机制,同时也彰显了简政放权、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的行政理念。

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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