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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的群体特征与现代启示

2018-08-21孔祥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燕赵法治

孔祥军

摘 要 古代燕赵司法“青天”是古代帝制官员群体的一部分,也有其“青天”的共性特征:品清(居身俭素、清正廉洁)、政清(奉职循理、勤于政务)与法清(执法严明、断案公正)。地域文化视野下对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群体特征的研究,这既是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与清官文化的现实需要,同时对开展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精神教育活动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

關键词 燕赵 法治 群体特征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24

河北,古称“燕赵”。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至今传唱着“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故事。韩愈一语“燕赵古称多慷慨悲歌之士”,由此人们便把成仁取义、慷慨悲歌的性情称为“燕赵之风”。在“燕赵之风”文化浸染下有一批“品清、政清与法清”的群体——燕赵司法“青天”,他们秉承“燕赵文化”,背负“燕赵风骨”,践行“明镜高悬”的司法正义,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留下了众多光辉的历史印记。笔者尝试在燕赵文化视野下对古代燕赵司法官员群体①做一简述,拙文不当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从“明镜高悬”说起

[晋]葛洪《西京杂记》载:

高祖初入咸阳宫,周行库府,金玉珍宝,不可称言。……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人有疾病在内,则掩心而照之,则知病之所在。又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

这是节选自晋葛洪所撰《西京杂记》卷三《咸阳宫异物》中的一段文字。汉高祖刘邦于公元前206年攻入咸阳,在宫中府库转了一圈,金玉珍宝“不可称言”,多的说不完。这些金玉珍宝里有一方铜镜,宽四尺,高五尺九寸,里外透明,人对着镜子照,影子就倒现过来。用手抚摸着心口照,“则见肠胃五脏”,就能清晰看见肠胃五脏。人体内若有疾病,捂着心口站在镜前就知道病在哪里。又说“有邪心”的女子照了镜子就会胆张心动。秦始皇经常用这面镜子照宫女,胆张心动者就立刻杀死。

因这面铜镜存放于秦咸阳宫,所以称之为“秦镜”。又因此镜可“见肠胃五脏”,有识人内心世界的功能,凡是坏人、坏心肠的都可以照的一清二楚,“有邪心”者,则“胆张心动”。所以经过后人演绎,便把善于断案、能看透坏人的清官喻为“秦镜”。后因民众皆痛恨秦之暴政,所以“秦镜”就慢慢为“明镜”所代替,但具体替代时间已无从考证。咸阳府库中的金玉珍宝为项羽所带走,而铜镜却不知流落何方。但这面铜镜的美好寓意却流传了下来。“时时刻刻提醒司法官员,必须排除偏见我执,保持虚心听审的态度,方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反之,那些能够明察秋毫、公正裁决案件的司法官员,才被人们视为心有明镜的清官良吏。”这就是后来帝制官员,不论是清官还是贪官的公堂之上都会悬挂“明镜高悬”匾额的来历。

二、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的群体特征

(一)品清:居身俭素,清正廉洁

“品清”是指清白高洁的人格,居身俭素、不贪污、不受贿。俭朴的生活作风和廉洁的官德都是“青天”的首要特征。俭朴的生活作风有利于官员道德修养,廉洁的官德有利于官员公正处理政务。如果官员不能俭朴廉洁,就会导致吏治腐败,就不能秉公执法,以致民心生怨、政局不稳。

东汉涿郡安平(今安平县)人崔瑗,“居常蔬食菜羹而已,家无担石储。”平日常吃蔬菜菜粥,家中更无积蓄。孙寔,“历位边郡,而愈贫薄”。病故之时竟“家徒四壁立,无以殡敛。”在朋友的帮助下才备齐棺椁葬具。唐博陵安平(今安平县)人崔玄暐,在任库部员外郎临行前,其母卢氏诫之曰:“比见亲表中仕宦者,多将钱物上其父母,父母但知喜悦,竟不问此物从何而来。……汝今坐食禄俸,荣幸已多,若其不能忠清,何以戴天履地?”这段戒语,今天读来依然能够震撼我们的心灵。玄暐遵奉母教诫,清慎为官,后官至中书令,赐爵为王,以“清谨”深得时人好评!清蔚州(今蔚县)人魏象枢,认为“清正简约是居官之良法”,于是把“以俭养廉”作为为官准则,所以日常生活也是穿布衣、吃素食。不仅如此,魏象枢也以倡导廉洁而著称。“本官任内不受馈送,亦不舆上司馈送。……本官所属官员,概绝馈献。”魏象枢生活简朴、官德廉洁,官至刑部尚书。

除以上“品清”代表,还有北魏沮阳(今宣化县)人张恂,“当官清白,……性清俭,死日家无余财。”宋大名宗城(今威县)人范质,“以廉介自持,未尝受四方馈遗。”直隶故城(今故城县)人贾朴,与“吏民相见以诚,屏绝请讬”,康熙亦“嘉其清廉”等。

(二)政清:奉职循理,勤于政务

政清,要用政绩来表现。官吏为民师表,应该是奉职循理、勤于政务的模范。历代开明统治者都认为“为政之要在于勤,为政之要在于廉”。古代燕赵司法“青天”大都奉职循理、勤于政务,始终如一地为国为民挥洒着智慧与汗水。

北齐中山新市(今正定县)人郎基,史称“泛涉坟典,尤长吏事”。颍川地处南北交界地带,战乱频繁,以致政务荒废。郎基上任颍川太守,“积年留滞,数日之中,剖判咸尽,”多年滞留的案狱数日间即被处理完,郡内官民“皆相庆悦”。宋中山(今定州市)人高赋。任职唐州时发现荒地很多,便招募流民,按人口授田让他们耕种。两次任职期满两次留任,离任时,“田增辟三万一千三百余顷,户增万一千三百八十,岁益税二万二千二百五十七。”后擢提点河东刑御史。清直隶柏乡(今柏乡县)人魏裔介,官至吏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顺治五年(1648),时任工科给事中,上书进言:“燕、赵之民,椎牛裹粮,首先归命。……今天下初定,屡奉诏蠲赋,而畿辅未霑实惠,宜切责奉行之吏,彰信于民。”魏裔介身居言官,对民生疾苦尤为关注。

(三)法清:执法严明,断案公正

古代燕赵司法官员中,也有一批敢于执法严明、刚正不阿,为民请命可不惜触怒天子和权贵的“青天”,亦可与董宣、包拯相媲美。

西汉涿郡(今博野县)人赵广汉。两汉地方豪强实力强大,朝廷亦无所制。赵广汉任京兆尹,时新丰杜建是一方“豪侠”,宾客众多且多有不法之事。赵广汉闻之,先给以劝告,杜建却依然我行我素,于是赵广汉将杜建“收案致法,”依法论罪。北齐赵郡高邑(今高邑縣)人李幼廉。南青州刺史府主簿徐乾“富而暴横,历政不能禁。”刺史李幼廉到任后便立即逮捕入狱,并立即将徐乾正法。清乐亭(今乐亭县)人刘成诵,光绪二年(1875)进士,官至山西司郎中。为官期间,“审讯疑案,无不是非分明,不徇私情,亦不畏权贵。”时有一位高权重的皇族奸毙民间幼女,女父投状鸣冤,刑部官员畏惧皇亲权势竟无人敢受理,唯刘成诵敢受理此状。刘成诵审理后依法判决,将罪犯“判发黑龙江充军”。

在上文所述之外,北魏范阳涿县(今涿州市)人郦道元,“素有严猛之称。”唐邢州南和(今邢台市)人宋璟,生性刚直、不惧权贵等。他们执法严明、断案公正,是燕赵司法“青天”的光辉榜样。

三、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群体的现代启示

(一)明镜高悬,司法人员要对“司法正义”有敬畏之心,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司法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最前沿,“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必须使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文化建设等途径并行。在皇权帝制时代,专制法制的特点就是“家天下”。但燕赵司法“青天”群体秉承“燕赵文化”,背负“燕赵风骨”,做到了居身俭素、清正廉洁,奉职循理、勤于政务,执法严明、断案公正,成为古代司法官员群体中的重要正义力量。崔骃、郎基、李幼廉、刘成诵等,他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明镜高悬”赋予司法官员的神圣使命。

(二)推进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西汉新丰“豪侠”杜建,宾客众多且为害乡里。是赵广汉将杜建“收案致法”,依法论罪。北齐南青州刺史府主簿徐乾“富而暴横”,而“历政不能禁”,直到刺史李幼廉到任才将其“逮捕入狱”。清光绪年间乐亭皇族奸毙民间幼女案,女父若没有遇到“不畏权贵、铁胆为民”刘成诵,其冤何时昭雪?民众将公平正义寄托于“青天”再世,其背后却是部分司法官员有法不依的悲情世事。“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代替民间的“青天”崇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三)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地域传统司法文化与清官文化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崔寔、郦道元、魏征、宋璟、魏象枢等为代表的古燕赵司法“青天”,他们“执法严明、断案公正”的事迹与清正形象,是燕赵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地域文化视野下对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群体特征的研究,这既是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清官文化的现实需要,同时对开展“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精神教育活动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

四、结语

明镜高悬照古今。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群体,秉承“燕赵文化”,背负“燕赵风骨”,以“明镜高悬”为司法准则,公正无私、明察善断、不畏权势、一身正气,为古代司法文化体系的一缕清风。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对古代法治文化借鉴其有益成分。让民众不再将公平正义寄托于“青天”再世,唯有“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坚定“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路。

注释:

①学术界对古代司法文化、清官文化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如徐忠明《凡俗与神圣:解读“明镜高悬”的司法意义》(《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刘文佳《中国古代的清官和民众的“青天“崇拜倾向》(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等;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岸茂《河北古代清官廉吏》(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郭东旭《燕赵法文化研究(古代版)》(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拙文对以上研究成果与研究范式多有参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7.

[2][晋]葛洪.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

[3]徐忠明.凡俗与神圣:解读“明镜高悬”的司法意义.中国法学.2010(2).

[4][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

[5][后晋]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

[6][清]魏象枢.陈金陵点校.寒松堂全集.北京:中华书局.1996.

[7][唐]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8]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

[9][唐]李百药.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

[10][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

[11][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12][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乐亭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乐亭县志.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14]郭东旭.燕赵法文化研究(古代版).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15]《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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