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下的检察权和监察权
2018-08-17彭婷婷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检察权
[摘 要]在经过改革之后,似乎对于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关系天然地就成了一个难以避免地问题。 在日益完善地权力制约当中,应该对原有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等全部打破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喧宾夺主,剥夺检察院的监督权和监督机关的地位,而是通过建立更专业的机构来对各个机关进行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关键词]监督体制改革;监督权;检察权;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1-0211-01
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上通过的一个决定,正式拉开监督体制改革的帷幕。这一个具转折点意义的政治改革,关系到整个政治格局的变化,对我国的现存的国家机关模式和权力运行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权力制约、监督与制衡的含义
由于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且也因为这样,对于检察院的权利形成了大致一致的意见就是属于法律监督权。由于监察体制改革这次的“大动作”让人们重新拾起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的讨论和思考的兴趣。同时检察院之前作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便失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唯一权威性。这种法律立场可能受到怀疑。除了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外,还需要对权力制约、监督制衡等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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