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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汉代表现

2018-08-14王杉

山东青年 2018年3期

王杉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的道德观念向立法、司法领域的渗入过程。汉代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对研究整个法律儒家化的脉络有重要的意义。汉代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来断案的司法审判制度,以儒家思想弥补汉律的漏洞与僵化,开启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本文重点是从春秋决狱的历史必然性分析,结合春秋决狱的主要表现、核心宗旨来窥视儒家经义如何与汉代成文法律相融合。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主要表现;原心定罪

儒家乃春秋末期没落贵族代表孔子所创,在西汉汉武帝时期经董仲舒开创新儒学,后使儒家经义逐渐渗入汉代成文法中,从司法领域的引经决狱到在立法领域进行引经注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已经进入了一个蓬勃鼎盛时期,引礼入律的程度也不断渗入,直接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如“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等,都在立法领域直接体现了儒家的封建伦理观念。法律儒家化在历史前进中不断的演化和变迁,正如瞿同祖所言:“前一朝的法律因素多为后一朝所吸收,并在吸收的基础上增添了很多新的儒学因素,因此内容越来越多,体系越来越精密”[1]由于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立法领域的不断深入,至隋唐时期在立法领域最终实现了“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进程才基本结束。西汉开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西汉时的法律儒家化表现颇多,春秋决狱为何能成为西汉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笔者在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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