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2018-08-14王俊华
山东青年 2018年3期
王俊华
摘 要: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却基本处于“沉睡”状态。本文分析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特定问题调查权;运行现状完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为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相较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人大实施监督的法定方式,特定问题调查是更为严厉、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却基本处于“沉睡”状态。进一步健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于强化人大监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
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然而从1957年下半年起,宪法与法律处于虚置状态,人大职能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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