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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认定

2018-08-14王晓娇

山东青年 2018年3期

王晓娇

摘 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有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之法定职责,但在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公安机关的处理存在错误,无权启动重新处理程序。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T县公安局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天公(坦头)行罚决字[2017]第11388号)行政处罚。原告并没有殴打第三人张某,反而原告被张某殴打造成软组织损伤住院七天。村里建造花坛位置极不合理,在2017年5月22日,调解时,村主任、书记、监督委主任承认选址不对,不应在水管上建花坛。原告没有损坏任何财物。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提起起诉,指定临海法院管辖,2017年10月23日上午由T县公安局某派出所、S乡人民政府与当事人协调,要求原告撤回起诉,T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重新调查对案件进行处理。后原告申请撤诉。2017年10月31日下午14时,在S乡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召开关于2017年5月21日至22日李某事件的协调会,但派出所对案件不重新处理,整个协调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未对2017年5月21日、22日案件重新调查处理,构成不作为,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对2017年5月21日、22日所发纠纷全案重新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T县公安局答辩称:首先,本案所涉纠纷已经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了相应的处理结果,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天公(坦头)行罚决字【2017】第11388号),并于当日对张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天公(坦头)不罚决字【2017】第10029号),因此我局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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