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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浅析

2018-08-09张洁

投资与合作 2018年2期

张洁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确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极大提高了投资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和市场活力,但同时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难题。特别是当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应如何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本文论证了此种情形下应充分尊重章程约定,未到出资期限的注册资金不能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并就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商业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固的基石,对外具有宣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大小的作用。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所有股东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是股东的基本责任,其他责任都是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联的责任。

不管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司法》第1条即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虽然无须缴足全部出资,但各股东按时缴纳出资是其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基本保障。

那么,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金应否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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