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低碳农业发展项目补偿标准探索研究
2018-08-04王天穷顾海英
王天穷,严 晗,顾海英
一、引 言
根据IPCC 2006的定义,农业温室气体主要由甲烷和氧化亚氮组成。其中,甲烷排放主要来源于水稻生长、牲畜的肠道发酵和粪便管理;氧化亚氮主要来源于土壤的直接和间接排放、牲畜的肠道发酵。之所以农业会出现温室气体过度排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传统的“高碳”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所致(Foucherot和 Bellassen,2011;Norse,2012)。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用“低碳”技术和模式,(Chadwick等,2011;Lesschen等,2011)。研究进一步表明,“低碳”技术和模式不但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可以保证农作物和牲畜的产量。然而,仅仅从“技术”的角度考虑“低碳”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可行性”是不够的。当农户采用“低碳”技术和模式之后,其生产成本将会因此发生变化。假设农产品之于农户的边际收益在短期内不变或是变化较小,新均衡中的生产利润可能会较之前有所减少,从而使农户不会或是很难自愿采用“低碳”技术和模式。
为了克服这一潜在的“经济”障碍,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环境或生态服务补偿项目(the Payment for the Environment or Ecosystem Services program)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农户(补偿客体)因其采用“低碳”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所导致的“额外”温室气体减排量(补偿对象)进行补偿,弥补农户利润的潜在损失。就现有的补偿渠道看,大致可分为市场驱动型和政府主导型(Muradian等,2010;Vatn,2010;Foucherot和 Bellassen,2011;)。前者除了配额交易(cap and trade)市场以外,还包括为那些虽然不适合参与配额交易市场但是符合“京都议定书”相关要求的减排(碳汇)项目所建立的地方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