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
2018-08-03何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摘 要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时隔八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造成四车追尾,被判处拘役6个月,引起公众一片哗然,自此“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醉酒驾驶的数据大幅度减少。与此同时,理论界与司法界发出不少质疑:不区分情节一律定罪量刑的“醉驾”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给“醉驾”松绑是否更能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了对于醉驾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醉酒后驾驶”是否一律入刑,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司法界目前存在的主流观点,结合法律条文作出粗浅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 醉酒 机动车 道路 危险犯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何静,绵阳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6
一、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普遍提高,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我国已从传统的自行车王国迈进小汽车世界,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醉驾行为,造成很多严重后果,酿成不少人间悲剧。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0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由此可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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