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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2018-08-03崔晓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摘 要 针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司法机关提出了未生效合同的概念,然而理论界对此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论,主要是“未生效合同说”和“有效合同说”。两种学说的逻辑前提不同,对于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的认识也不同,然而两种学说并非截然对立,在一些观点上“貌离神合”。一方面,“有效合同说”并未否认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控制或者干涉;另一方面,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说”的确立,佐证了“区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最后,“有效合同说”严格限制公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过度干预,不仅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要求,更是合同法上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 行政审批 合同效力 有效合同说 未生效合同说

作者简介:崔晓磊,长春财经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41

自1949年至今,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然而,合同效力制度的演进也使得合同效力的问题愈加庞杂。针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司法机关提出了未生效合同的概念,虽然有利于避免了一律认定合同无效带来的诸多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面对上述的问题,不同的学说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式,并且都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立场予以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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