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的程序完善
2018-08-03莫运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摘 要 在未经第三人许可时,行政机关强行公开与第三人有关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不能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涉及第三人信息保护的程序方面,通知事项标准缺失、第三人陈述申辩机会缺位、救济机制不健全。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应细化告知事项、构建听证制度、设置决策执行的预留期制度、确立救济期停止执行原则,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 信息公开 第三人 程序保障
作者简介:莫运媚,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90
一、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的立法现状
政府信息的强制公开,是指在被公开权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制作或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强行公开与权利人有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第三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主要有第十四条第4款 、第二十三条 和第三十三条第2款 ,程序规制不仅略显单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二、现行程序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不足
行政程序的制定可以防止和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上述涉及第三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来看,在行政机关违背权利人意愿,强制公开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对第三人的程序性保障只有公开前的通知以及被决定公开后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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