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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质疑与思考

2018-07-31熊英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7期
关键词:影响

熊英

2017年6月27日,《人民日报》在第10版头条刊发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的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其中明确指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理解和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今天再反思地方政府评审著名商标行为,必须透彻分析问题之所在,同时也应从中有所领悟和思考1。

一、地方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缺乏依据

(一)没有法律依据

著名商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理论上有著名商标之说,各地也在乐此不疲地评定著名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没有著名商标的规定。

其实,“著名商标”既不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也不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所要保护的对象。2实践中,我国许多省、市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各省评出本省的著名商标,但国家《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著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事宜。3

(二)与商标权的私权性相悖

我国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更加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即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在序言中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既然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为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就应由民事主体依法获得和行使,政府部门应该依法监督权利人的商标市场行为,而不应直接对民事主体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否则将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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