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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实证研究

2018-07-30韩玉成

魅力中国 2018年5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

韩玉成

摘要:职业意愿是解决法学人才供需矛盾不可缺少的要素。当今中国,法学人才的供需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工作与专业不对口。通过对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调查研究,得出影响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主要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将法学教育的职业化问题重视起来;改“通才教育”为“职业教育”。积极实践法学教育改革,认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其次,要积极转换法学教育体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要完成基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三方面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职业意愿;法律职业;职业教育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60%有从事法律职业意愿,40%学生持不愿意或无所谓的态度。在愿意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中,有的因为个人兴趣和理想,有的看重的是法律职业的稳定性以及物质方面的优越。当今中国,法学人才的供需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工作与专业不对口。据相关调查显示[1],事实上,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一定全部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实务为选择。在这里,不能将理论和实践对立起来,深厚的理论修养能够提高人对具体问题的洞察力和理解力,这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前景而言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样,不经受实际情况挑战和磨练的理论,可能是苍白无力的。总体来说,职业化是当下我们的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大趋势。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多项政策,这既促进了毕业生充分就业,又提高了就业质量。

法学专业大学生因其就业去向的特殊性(公检法司等党政机关是其就业的传统领域)受国家政策影响更加突出。尤其是近两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招录政策的调整,如中直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除部分特殊职位外,绝大部分均须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2010年这一比例已调整为70%,2011年为85%[2],客观上对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职业选项

1.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司法机关。最近几年,国家通过司法考试招收国家公务员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但与逐年增加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数量相比显得还很少,同时考试难度很大,录取率较低,出现众人过“独木桥”的局面。但是只要认真准备,充满信心,考取公务员的几率还是很大的。从社会地位来看,法官、检察官影响力位居首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上更为人们所尊敬和崇拜。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

2.步入社会做完整的法律人。司法机关对于大部分刚出校门的学子有着相当大的吸引力,但是律师职业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职业也有自己的优势。律师职业工作自由度大,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潜能和展示自己,这种职业特点对于喜欢挑战精神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吸引力。近几年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社会法治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也得到逐步改善,律师职业的吸引力也正在逐步得到增强。所以,当律师成了大部分法律毕业生共同的选择。

3.从事科学教研工作。在科学教研工作的好处是稳定,生活有规律。但是,法学毕业生有机会还是步入社会比较好。在现实社会中,老师基本上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对社会生活了解不够多,科研和实际脱节,因此想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在科学教研工作也许不是很好的选择。

三、解决对策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设定法律职业入职的最低专业水准。完善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可以从两个维度入手。一方面,在坚持现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准入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类别法律职业的特点,逐步扩大“训练+考试”这一职业准入方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严格限定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对主体要求较为宽松,高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及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而事实上,一个合格的法律职業者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还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信仰,这些素养需要长期的、系统的专业教育与法律实践才能具备。因此,将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最低限定为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应成为必然的趋势。

2.法学教育应正视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要构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二元结构模式。从国外经验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被定位为精英教育,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专业的法律职业者。而在我国,则需根据不同大学的实际情况,明确所培养法律人才的类型和层次,合理调整课程结构。既要强调专业素质,又要强调人文与科学素养;既要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灌输,又要重视法律实践技能的形成;既要坚持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又要兼顾研究型人才的发掘[3]。另一方面,要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法学专业教育仍应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以其他手段为补充,将改革和创新的重点放在课堂教学上。

3.强化学生专业理想教育,发挥大学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大学教师行为对学生有较大影响,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师群体,必将有助于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全面提升。大学在强调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同时,还需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凸显大学的基本功能。

4.进一步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拓宽法学专业人才的从业渠道。针对我国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政府应进一步开拓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增加法学专业毕业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的机会,主要方式包括:加大对法学专业大学生服务西部的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和完善法学专业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就业项目;引导毕业生到社会其他行业从业,提供法律服务等。

参考文献:

[1]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娄银生.法学毕业生就业究竟难在哪[N].人民法院报,2006-12-16(3)

[3]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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