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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约谈的实践考察及制度完善

2018-07-13鲁颖然孙凌佼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主体环境

邓 禾,鲁颖然,孙凌佼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环境行政约谈因发挥作用有限而被人们称作是“撒娇的小粉拳”[1], 这种道德责任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约谈效果如同隔靴挠痒,那么环境行政约谈是否会因此而丧失研究价值呢?其实不然,因为环境保护具有特殊性,环境问题的发生具有累积性、高科技性和不可逆转性,等到环境事件发生后再对行为主体进行处罚,大大增加了环境治理成本,得不偿失,对于环境质量改善无异于缘木求鱼。环境行政约谈与其他行政强制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后者主要是通过惩罚责任主体达到威慑效果,而前者的启动是贯彻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通过约谈激起约谈对象内心的责任感或者对其形成激励进而积极守法,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制度设计本身就应该面向未来,已发生的事故,其损失属于沉没成本,相对于未来无穷多个潜在事故的损失总额,当下的事故损失再大,在比例上也会趋近于零”[2]。而且制度的强制力与实现力是两个不同的层面,有强制力并不能保证实现力,约谈不具有强制力并不能否认其具有实现力。此外,通过约谈的方式,可以加强双方之间的交流,减少二者之间的直接冲突,这种和谐的氛围让约谈对象理性认识自身的问题,自觉履行环境义务。因此,从这些层面来讲,秉持事前预防理念,发挥环境行政约谈的优势益于提高环境执法效果、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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