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再探讨
2018-07-13赖江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4期
赖江涛
2016年12月,财政部、中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正式拉开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序幕。该意见不同于以往政策文件的宏观性指导,对服务采购的具体实施作了明确的阐述,尤其明确过渡期前后不同的实施内容,操作性强,在财政管理体制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意见下发一年来,部分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实施了试点工作,实现了改革的稳步推进,同时,也积累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再探讨。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效果
(一)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认识
《意见》明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者,亦明确这类事业单位今后业务和财务管理方式的转变,即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拨款接受者,过渡期后将以社会人身份和其他单位共同参与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其实质就是让事业单位逐步退出财政直接供给体制,代之以凭自身实力直接向社会承接市场配置资源业务,是在经济层面的对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引导,是事业单位发展道路的重大转折。对主管部门而言,避免了体制内财政资金用于经营服务性业务的认知纠结,重新理顺上下层机构的关系;对事业单位而言则从更高的角度看待自身机构的定位与发展,那些仅停留在有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就多了事业收入、部门可以多发奖金了的想法是非常狭隘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