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2018-07-13陈熙家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8期
陈熙家
一、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依据
在现行会计政策中,我国财政部针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共颁布过两项条文依据,下面对这两项条文中的规定进行解读。
1.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该通知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并首次明确规定有关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政府搬迁补偿款列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由该笔款项产生的存款利息,也列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是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对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或重建而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处理。在此期间,企业固定资产的变动列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在专项应付款中对固定资产变动后产生的净损失予以核销。企业在安置职工中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机械设备账面价值变动以及因搬迁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动所产生的费用均与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一致,在专项应付款中予以核销。三是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工作之后,对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结转,余额结转为资本公积金,不足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通知中还要求企业必须单独披露因上述情况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变动。
2.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条文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做出详细解释。针对政府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应执行财政部于2009年6月颁布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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