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行权中的两个突出问题及化解路径分析
2018-07-11刘美梁彦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3期
关键词:必要性
刘美 梁彦滨
摘 要 设区的市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新发展,符合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环境保护、文化发展的需要。但设区的市立法行权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立法力量薄弱和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倾向,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公众参与机制等保证设区的市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 立法 治理能力 必要性
作者简介:刘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國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09
2015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赋予全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至此,设区的市的立法地位受到法律保障。
一、设区的市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设区的市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备的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在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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