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学方法研究

2018-07-10石海红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学互联网+互联网

石海红

【摘 要】“互联网+”的时代改变了人们对于互联网技术的认知,其以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力,實现了从技术层面到价值层面全方位影响。中职院校法学作为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主体,其受到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模式等的影响,并在不自觉中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基于此,文章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学方法,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型学科,其要想真正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级法律人才,就需要主动适应时代变化,运用互联网重构法学教育,并加强实践课程的学习。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中职院校法学教育正在经历着重要的变革。

一、法学教学现状分析

(一)教学方式较为单一

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了能够在有限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在实际讲授的过程中,会穿插一些问答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但是由于班级人数较多,学生往往缺乏主动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因此,在相对紧张的教学时间内,很难开展有效的互动环节,但采用讨论式教学方法显然比授课式更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学生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知识运用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反观目前的课堂教学,显得索然无味,相对枯燥,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理念相对陈旧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理念,认为只有将法律概念陈述清除就算完成了教学,对于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和接受度不够重视。就目前法学教学来说,大部分中职院校采用的是以职业化为目的的理论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并不需要教师过多的对教学理念进行更新和发展,只需要按照传统学科体讲解相应知识点就可以实现教学目标。固守陈旧的教学理念显然与当下“互联网+”的时代要求不符,同时也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有不利的影响。

(三)课程教学独具的特色不够突出

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利用的教学方式大都是传统的教师讲解、学生记录、分组讨论等,这些方式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对于新时期来说,其对于中职院校培养应用型和专业型人才十分不利,这些教学模式通常只注重教师的单一传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知识,而忽视了实际操作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应用性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只着重培养了学生的整体知识架构和理论研究知识等方向的单一能力,而忽略了高等院校对于人才培养的计划目标定位,培养出来的学生既不具备相关的优秀专业素养,同时又无法应对社会就业市场需求,从而不利于中职院校的发展和进步。

二、“互联网+”课程教学的特点

首先,“互联网+”课程教学可以实现教育教学的个性化目标。互联网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大量信息的自主学习条件,其对于学生本身的个性化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互联网环境可以为学生在学习方向、学习进度以及资源获取方式等多方面提供自主化的选择,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实行个性化的教学模式,同时也为实现个别化的学习辅导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和更便利的途径。

其次,在手机技术相对完善的当下,教师不能只看到手机的娱乐、影音播放功能,还要利用好手机带来的便利性,让教学工作随时随地展开,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学信息的即时分享和教学内容的互动。另外,对于应用性课程而言,最好的教育来源就是从生活中学习,从实际经验中获取信息,在网络上有大量的课本和课上教学中没有的以往实际操作经验。同时,手机上的各种交互物理元件能让学生从多方面和多渠道学习相关知识,强化学习模式。

总之,随着当前学习信息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获得,学习数据在网上也能够更加直观体现出来,例如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渠道、学习模式等多方面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并整理成教学数据模型,为课程教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支撑点。

三、“互联网+”法学教学方法实现路径分析

(一)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转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我们知道,传统的法学课程是教师一方主导的“供给侧”,而交叉型法学课程就是以学生为重心的“需求侧”,而这种教育理念的转换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更显得急迫。受“互联网+”时代“以用户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启发,在法学教育中也应当构建以“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和模式。教育要真正把学习者作为服务对象,有效捕捉和满足他们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在“互联网+”的影响下,教学生态更加开放融合,师生之间“点对点”的互动将成为常态,学生从课前预习,到课堂学习,再到课后预习、实习,乃至就业之后仍鸡血深造等一整套受教育流程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使教师真正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

(二)优化当前法学教学培养体系

应用型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以此来适应新时代下的就业人才需求。目前,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需求,需要教师借助互联网相关技术进行案例教学,从而使教学不仅仅限于课堂上,也可让学生在课外完成,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学习资源,让学生实现自主学习,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将互联网作为实际的训练平台,让教学实现课上教学与课下自主实践结合统一的创新模式。

(三)着力改革法学人才评价体系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法学教学过程中来,需要学校改革人才评价体系。首先,人才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适应其带来的直接影响。在对学生的评价内容中,需要涵盖学生对“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的认识和应用考核进行,推动学生深入理解“互联网+”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并积极研究相关问题,使学生自觉掌握互联网相关技术,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便利性服务自身发展。其次,学校要结合互联网对社会产生的深层次影响,进一步改革中职院校法学人才评价体系,将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学习情趣培养、学习能力提升、实践能力提升作为主要指标,进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考核方式,将考核贯穿学习全过程。此外,还要通过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如将平时成绩提高到整个成绩的50%,从而对学生平时的学习表现进行评估,使得考试制度更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状态,真正推动学生从应试学习向素质提升转变。最后,学校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对毕业生的跟踪了解,通过掌握其从业现状、社会以及学生的后评价等内容,来推动中职院校法学人才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总之,在“互联网+”的新时代背景下,只有培养学生应用性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操作能力,抓住当前时代给予的发展机遇,积极应对前行中的各种挑战,才能真正培养出快速适应社会的新型人才,让“互联网+”背景下的教育事业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谭浩,胡海华.“互联网+”时代下CBE教学理念与法学课堂的融合[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8(01):54-56.

[2]吕波.“互联网+”时代高校法学教育的应对[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11):168-170.

[3]牛玉兵.“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育中隐性知识的挑战及其回应[J].镇江高专学报,2017,30(03):63-67+72.

[4]靳宁,王艳丽.“互联网+”背景下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探索——以南京审计大学《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06):97-101.

[5]易波,曾浩.“互联网+”背景下运用技术工具改革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东南法学,2016(01):162-178.

猜你喜欢

法学互联网+互联网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