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灵活用工常见风险
2018-07-01历菲
人力资源 2018年5期
历菲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理解上的偏差和操作上的瑕疵而产生的诸多用工风险,让本应该很规范的“灵活用工”变得风险重重。本文用三个典型案例,评说一下“灵活用工”过程中,极易出现的用工风险,让企业HR可以防患于未然。
派遣员工工龄可否连续
包某于2006年4月4日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包某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相同岗位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间,包某一直在A公司的浦东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4月起,包某被安排至A公司的川沙办事处,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9月,A公司向包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而包某则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包某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A公司处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其用人单位多次变更,最终变更为A公司。自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间,包某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A公司主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系包某本人原因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从上述事实分析可以得知,包某所在用人单位(派遣公司)虽然多次变更,但是包某的工作场所和任职岗位均无变化,A公司亦承认由于公司人员需要,从2010年2月1日起与包某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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